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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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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卫某某为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某某被上诉人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