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598号 委托代理人:张春芬,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芬、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庆刚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