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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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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春芬,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春芬,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朱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芬、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庆刚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