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战武因与被上诉人雷存中、原审被告崔宏飞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战武,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存中,男,汉族。 原审被告:崔宏飞,男,汉族。 上诉人李战武因与被上诉人雷存中、原审被告崔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战武,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存中,男,汉族。

原审被告:崔宏飞,男,汉族。

上诉人李战武因与被上诉人雷存中、原审被告崔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四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战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战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李战武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