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592号 原审被告:崔宏飞,男,汉族。 上诉人李战武因与被上诉人雷存中、原审被告崔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四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战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战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李战武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