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45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忠敏,男,汉族。 上诉人李朝阳与被上诉人贾忠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朝阳、被上诉人贾忠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