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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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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朝阳与被上诉人贾忠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朝阳,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忠敏,男,汉族。 上诉人李朝阳与被上诉人贾忠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4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忠敏,男,汉族。

上诉人朝阳被上诉人贾忠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朝阳、被上诉人贾忠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