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源茂,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仙娥,女,汉族,系姜源茂的妻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恩,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秀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姜源茂、邓仙娥与被上诉人唐秀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源茂、邓仙娥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恩、被上诉人唐秀琴及委托代理人王明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