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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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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源茂、邓仙娥与被上诉人唐秀琴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源茂,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仙娥,女,汉族,系姜源茂的妻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恩,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源茂,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仙娥,女,汉族,系姜源茂的妻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恩,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秀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姜源茂、邓仙娥与被上诉人唐秀琴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源茂、邓仙娥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恩、被上诉人唐秀琴及委托代理人王明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