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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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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津县城关镇九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周卷子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津县城关镇九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占坡,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孟祖,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卷子,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津县城关镇九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占坡,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孟祖,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卷子,男,汉族。

上诉人孟津县城关镇九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九泉村委会)与被上诉人周卷子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九泉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田占坡及委托代理人李孟祖、被上诉人周卷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洛阳饰诚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价值44000元的工程建设协议书,该协议乙方签字人为周卷子,洛阳饰诚建筑安装公司没有加盖公章。施工时间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7月20日,协议约定,乙方应依据图纸科学安排施工方案,文明施工,确保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该协议就付款办法进行了约定,但对质量标准、维修事宜没有约定。洛阳饰诚建筑安装公司2014年7月28日在该协议书上备注证明,原被告纠纷与自己无关,债权债务等权利归周卷子。此事实,原审法院在(2014)孟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作出认定。周卷子主张的工程款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已作出(2014)孟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周卷子已申请执行。原告孟津县城关镇九泉村村民委员会在(2014)孟民一初字第146号案件审理时提供了一组房屋损坏的照片,主张周卷子赔偿损失,因当时未反诉,原审法院没有裁判。2015年1月7日,原告起诉被告,主张本案权利。

原审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维修义务,对房屋质量返工维修,因原被告协议没有对房屋质量标准、保质期、维修义务进行明确,且原告给被告结算时也未再约定,故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孟津县城关镇九泉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承担。

九泉村委会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协议书、照片等证据,并有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所承揽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评判,便武断地认为协议书对房屋质量标准、保质期、维修义务没有约定。协议书第四条第二项约定:“乙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规范的规定,按照图纸科学安排施工方案”,就是房屋质量标准。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定标准,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及保修义务规定有严格的要求,即法定标准,任何工程都严格执行。一审判决认定协议书没有约定,就判决被上诉人免除法定义务,适用法律明显不当。总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对所建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返工维修。

周卷子答辩称,一、上诉人所述的问题不属于答辩人的责任。上诉人所述情况发生在2009年前,答辩人前往查看,证明不属答辩人的责任,随后继续向上诉人讨要工钱,上诉人也明知不是答辩人的责任,所有相继2011年2月付款3000元,2012年底给2100元,2014年又给13000元下欠款额由于上诉人推诿,经孟津县法院判决,如果是答辩人责任,上诉人就根本不会继续付款,所以不存在合同纠纷、质量问题。二、上诉人的诉讼是耍赖行为。答辩人按上诉人要求完成一定量的工作,因村委没钱,一直拖欠工程款,在答辩人无可忍耐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上诉人才说质量问题,如果答辩人不追讨此款,上诉人永远不会谈质量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二审庭审中,九泉村委会提交了一组照片,照片显示了办公室吊顶掉落的情景,其中多张显示了周卷子在室内、室外搬运吊顶扣板的情景。照片中不显示拍摄日期。九泉村委会称照片是2008年冬天拍摄,因刮大风导致扣板脱落,通知周卷子到场,周卷子清理现场后村委会要求其修复,周卷子同意但之后不再露面。周卷子质证称,照片是2009年11月份拍摄,脱落是刮大风造成,属于自然灾害;当时其没有搬东西,只是在现场看;看了照片后称只是帮助挪了挪扣板。

此外,原审法院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孟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该案系周卷子向九泉村委会主张工程款引起的诉讼。九泉村委会在该案的答辩中提出施工方质量存在问题,村委会找他人修复花费1170元,还有其他质量问题没有修复,待施工方修复完毕后才能支付剩余款项。对于该案,原审法院以九泉村委会未反诉为由未对施工质量问题予以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对于周卷子为九泉村委会施工的吊顶掉落的事实均认可,但对于吊顶脱落的时间,双方意见不一,相差一年。根据九泉村委会提交照片可以看出,吊顶脱落后九泉村委会应已通知了周卷子,周卷子参与了现场的清理,根据通常情理判断,发生吊顶脱落的时间距施工时间不应很长,故本院对九泉村委会所说时间予以认定。对于吊顶脱落的原因,周卷子称系刮大风导致,因吊顶系室内工程,不应仅因刮风即大量脱落,故周卷子作为施工人,其施工与吊顶的脱落亦存在关联,周卷子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鉴于九泉村委会已对吊顶进行了部分修复,本院酌定周卷子支付九泉村委会修复款2000元。九泉村委会主张的其他墙皮脱落、地板砖发腥臭等问题,不能证明系周卷子施工造成,对其要求周卷子对此进行修复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5)孟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周卷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孟津县城关镇九泉村村民委员会吊顶修复款2000元,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孟津县城关镇九泉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九泉村委会负担550元,由周卷子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九泉村委会负担负担80元,由周卷子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