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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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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俊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爱新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科林电子有限公司、韩孟林、左伟、洛阳市涧西博奥网吧、郭亚龙租赁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国才,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爱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泽,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国才,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爱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孟林。

原审被告:韩孟林,男,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左伟,男,系韩孟林女婿。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左伟,男,汉族。

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博奥网吧。

法定代表人:宋俊。

原审被告:郭亚龙,男,汉族。

上诉人宋俊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爱新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科林电子有限公司、韩孟林、左伟、洛阳市涧西博奥网吧、郭亚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宋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俊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俊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后为270元,由宋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