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461号 委托代理人:杨国才,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王新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洛阳科林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孟林。 原审被告:韩孟林,男,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左伟,男,系韩孟林女婿。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左伟,男,汉族。 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博奥网吧。 法定代表人:宋俊。 原审被告:郭亚龙,男,汉族。 上诉人宋俊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爱新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科林电子有限公司、韩孟林、左伟、洛阳市涧西博奥网吧、郭亚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宋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俊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俊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后为270元,由宋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