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红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鲁青,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宗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妙云,女,汉族。系尤宗渠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荣霞,女,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尤艳艳,女,汉族。系尤宗渠之女,尤荣霞侄女。 上诉人尤红渠因与被上诉人尤宗渠、尤荣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