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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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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尤红渠因与被上诉人尤宗渠、尤荣霞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红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鲁青,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宗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妙云,女,汉族。系尤宗渠之妻。 被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红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鲁青,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宗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妙云,女,汉族。系尤宗渠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荣霞,女,汉族。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尤艳艳,女,汉族。系尤宗渠之女,尤荣霞侄女。

上诉人尤红渠因与被上诉人尤宗渠、尤荣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