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7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照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志端、马磊,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平,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子交,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军亮,男,汉族。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郭照正与被上诉人王雪平、郭子交、郭军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照正的委托代理人赵志端、马磊,被上诉人王雪平、郭子交、郭军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索如意 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