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44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从拓,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年辰,男,汉族。 上诉人陈新干因与被上诉人郭从拓、杜年辰、徐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新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新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新干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2012.5元,由陈新干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