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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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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绍华与被上诉人李玉林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绍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艳红、李文朋,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

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绍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艳红、李文朋,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青霞,女,汉族,系玉林妻子。

上诉人高绍华被上诉人李玉林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绍华及委托代理人雷艳红、李文朋,被上诉人李玉林的委托代理人崔青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王鑫杰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