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470号 委托代理人:雷艳红、李文朋,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高绍华与被上诉人李玉林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绍华及委托代理人雷艳红、李文朋,被上诉人李玉林的委托代理人崔青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王鑫杰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