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五长,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瑜琨,男,1989年3月5日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郭五长与被上诉人郭建宏返还财产纠纷一案,郭五长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4)孟民四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五长、被上诉人郭建宏的委托代理人郭瑜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1日下午,郭五长驱赶一群羊(约百十只)放牧。郭建宏认为看到郭五长的羊在自己承包的玉米地里(位于平乐村北寨沟)啃食了玉米苗,就拦截住郭五长驱赶的羊群理论,并报了警。平乐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在郭建宏玉米地南边附近碰见郭五长手持一根折断的杨树苗正赶着羊群从北往南走,郭建宏、郭自安等人拦住郭五长的羊群说理。民警到郭建宏玉米地查看,发现地里有新鲜羊蹄印、羊粪及杨树苗被折断的痕迹,经对比,郭五长所持的折断的杨树苗与郭建宏地里被折断的杨树苗吻合。经民警现场询问,郭五长承认其所持的断杨树苗是从郭建宏地里杨树上折断的,但随后又否认。 平乐派出所2012年12月对郭建宏、郭雅静、刘继周的询问笔录显示:郭建宏称“……派出所民警过来,让郭五长到地里看是不是他的羊把庄稼啃了,郭五长不去……我就把郭五长的两只小山羊牵走了。我想着把羊牵走后郭五长找我说事,我就把羊还给他。谁知过了三天郭五长也不来说,我就找村委民调主任刘继周,让村委处理这事,两天后刘继周到我家把羊弄走了,后来我听刘继周说把羊卖了……(玉米)被毁了十几亩,都是羊啃的,我去地里蹲了十几天,才抓住郭五长了……”;郭雅静称“……那天晚上大约九点左右……双方发生争执,我和……等人都过去看,当时是因为郭五长放羊到郭建修家玉米地把玉米啃了,郭建修当时报警……郭建修让郭五长赔损失,郭五长说是羊啃了,与人没关系。郭五长不赔,郭建修就牵走了两只小山羊。后来听郭建修说把羊交给村委处理了……郭五长经常晚上放羊啃庄稼……”;刘继周称“……大约三四年前左右,郭建修找到我说有两只羊啃他庄稼,他把这两只羊扣住要交给村委处理,但我记不清楚他说没说是谁的羊,郭建修执意要把羊牵到村委,我就把这两只羊寄养到平乐村一个放羊户家里了,时间长我也记不清是谁家了……后,一直没有人再提这事,我也不知道羊现在在哪里……我没有将羊卖给别人,也没有收任何人钱……但我知道郭五长经常晚上放羊啃别人庄稼……”。 当地羊的市场行情,奶山羊羔羊(小羊)价格为每只300—600元之间,根据羊的品质有一定差异。当地玉米亩产1000斤左右,种植密度每亩3000—4000株之间。 原审法院认为:从审理查明的情况可以确定:郭五长驱赶羊群啃食了郭建宏种植的玉米(郭建宏称啃食时间约20分钟),郭建宏将郭五长的两只小奶山羊牵走处理。郭五长放羊过程中管理失当造成郭建宏损失,具有过错;郭建宏以将羊牵走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做法也欠当。故郭五长、郭建宏应当相互赔偿对方的损失。结合当地习惯及相关行情,郭五长的损失酌定为900元,郭建宏的损失酌定为360元。郭五长、郭建宏诉求的过高部分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郭建宏赔偿郭五长奶山羊款9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郭五长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郭五长赔偿郭建宏玉米损失36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郭建宏的其它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反诉受理费50元,共计350元,由郭五长承担190元,郭建宏承担160元。郭建宏承担部分郭五长已垫付,执行中一并由郭建宏付清。 宣判后,郭五长不服,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首先,郭建宏赶走郭五长的奶山羊为正在每天挤奶的大山羊,并非小山羊。大小山羊价值相差很大。每只大奶羊价值2000元。原判认定郭五长被赶走的羊为小奶羊属认定事实错误。其次,郭五长的羊根本没有进到郭建宏的玉米田内。原判对此认定事实错误。再者,原判之所以认定事实错误,主要是采信了派出所调查证人的笔录。但原审忽视了证人郭雅静也是赶走郭五长羊的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刘继周不仅与郭建宏是亲戚关系,还在前几年和郭五长打过官司。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错误的认定了事实,所以才判决郭建宏仅赔偿郭五长两只大奶山羊900元,还在郭五长的羊未进入到郭建宏的玉米田的情况下,又判郭五长赔偿郭建宏玉米损失360元。这样判决明显错误。综上,请求:一、判决撤销(2014)孟民四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二、改判支持郭五长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郭建宏一审发诉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郭建宏承担。 被上诉人郭建宏答辩称:郭五长所称郭建宏牵走其挤奶山羊一说与事实不符。2009年7月11日下午8点左右,郭建宏被告知郭五长在郭建宏家玉米地里放羊,随后郭建宏及其妻子、儿子赶到现场,看见郭五长及其三哥赶了三四十只羊在郭建宏家玉米地里。地里玉米被啃食严重,田里还有很多羊屎和几根被折断的树苗。当下立即报警。警察取证后,经过一个多少小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建议由村委会出面解决。因害怕郭五长不认账,郭建宏便将郭五长的两只小羊赶到村委会,交给村委会协调主任刘继周。因时间太晚,村委会没有人,刘继周让郭建宏将羊赶回家,白天再派人来接管。第二天,刘继周和郭西山便把羊接管了说尽快让郭五长来协商事情弥补郭建宏的损失。说明:一、村里多次找郭五长协商问题,郭五长拒不到场,没有所说的多次讨要不归还;二、郭建宏与郭五长之前没有任何纠纷,如果不是郭五长的羊啃食郭建宏的玉米地,郭建宏为何赶郭五长的羊;三、如果不是理亏,为何过了五年才提起这事;四、郭五长经常和别人发生矛盾与人打官司,依仗自己懂点法律,恶意歪曲事实经过;五、村委会拿走了他家的羊让他来村委会协商问题,他拒不到场,与郭建宏无关;六、郭五长未对郭建宏的损失进行赔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郭五长全部诉讼请求,且判令郭五长对郭建宏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事实,前期已经过派出所的介入调查,从派出所调查的证人证言看,能够证实郭五长驱赶羊群啃食了郭建宏种植的玉米,郭建宏为此将郭五长的两只小奶山羊牵走处理的这一事实。郭五长上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事发时间距离诉讼时间长达五年之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及当时相关市场行情酌定损失数额,原审判决有其相应依据,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郭五长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庆刚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