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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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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苏现方、胡冬枝、苏姣姣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现方,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冬枝,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姣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4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现方,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冬枝,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姣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技大学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冯笑山,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俊雅,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苏现方、胡冬枝、苏姣姣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河科大一附院)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现方及苏现方、胡冬枝、苏姣姣的委托代理人王磊,被上诉人河科大一附院的委托代理人魏海涛、王俊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患者王茹霞先后在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5月21日、2012年9月16日到10月3日、2012年11月9日至2012年12月30日、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4月26日四次到被告医院进行治疗。其中,在患者王茹霞第三次到被告处治疗过程中,2012年12月12日,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患者王茹霞签订﹤王茹霞医疗纠纷协议书》,载明:“甲方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乙方患者王茹霞,……。现患者因,心率慢入我院心内科治疗,家属对上次手术的诊疗过程提出异议,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赔偿。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病情,免费为乙方安装心脏起搏器一枚,乙方配合甲方进行医保结账。术前甲方应充分告知手术风险,若乙方认为以后出现的损害后果与本次手术有关,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后,双方纠纷到此终结。乙方承诺不再对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再追究甲方其他任何责任,乙方完全放弃与本纠纷有关的一切诉权。乙方声明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未受到欺诈和胁迫”。其后,被告按照协议约定为患者王茹霞免费安装心脏起搏器一枚。

原审另查明,2013年6月,患者王茹霞死亡。王茹霞的法定继承人为原告苏现方、胡东枝、苏姣姣。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12年12月12日,原告苏现方代王茹霞与被告签订的《王茹霞医疗纠纷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照协议免费为患者王茹霞安装心脏起搏器一枚。现原告以在签订该协议过程中被告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但在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案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苏现方、胡冬枝、苏姣姣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苏现方、胡冬枝、苏姣姣承担。

上诉人苏现方、胡冬枝、苏姣姣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以上诉人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当,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一直未向上诉人及上诉人亲属王茹霞告知王茹霞的真实病情,隐瞒了其为王茹霞手术失败的真实情况。二、被上诉人在王茹霞病情极端危重的情况下,乘上诉人家庭陷入极度经济危难之际,以免费安装起搏器为诱,签订该《协议》,违背上诉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应当撤销。三、《协议》约定:上诉人放弃一切诉权,剥夺上诉人法定权利,协议明显无效。上诉人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新审理。

被上诉人河科大一附院答辩称:一、医院在为患者王茹霞诊疗过程中,辅助检查完善,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合理,行“二尖瓣置换术,三尖瓣成形术”手术治疗有手术指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规范,无医疗过失行为。患者王茹霞于2012年4月13日以“间断性胸闷气短1年,加重1月,再发10天”为主诉入院。患者1年前在“商丘地区医院”就诊治疗,诊断为:“心瓣膜病,二尖瓣狭窄并关闭不全”,在该医院行“二尖瓣成型术”。时隔1年,患者又出现胸闷,气短等心衰症状。入院后经完善相关检查,确诊为:“心瓣膜病,二尖瓣中重度狭窄并关闭不全,三尖瓣中大量返流”,经两周术前精心准备,术前讨论认为患者必须二次手术方能救命,具备手术指征,无明显手术禁忌。鉴于患者系重症瓣膜病,又是二次手术,术前主管医师和患者家属充分沟通了病情:属二次手术开关胸困难,出血多,手术时间长,手术风险大,并发症多,一旦出现危及生命,有导致患者死亡的可能,另外治疗费也很高,患者丈夫及家属表示理解,态度明确,坚决要求手术治疗,科主任也多次见了患者家属,讲明了手术风险,患者家属态度明确,讲:愿意接受手术风险,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患者于2012年4月26日行“二尖瓣置换术,三尖瓣成形术”,手术过程较顺利,病人转送到了心脏ICU,病人家属当时感激万分。又经在监护室数日的精心治疗,病情恢复良好。患者出院后,复查心脏彩超提示:三尖瓣中度返流,患者质疑:既然手术修复了三尖瓣,为何仍然有三尖瓣的返流?我们向其耐心作了解释:心脏瓣膜病患者,因长期左房压力高,均会导致一定的肺损害和肺动脉高压,三尖瓣返流跟肺动脉阻力大有关。虽然患者手术做了,置换了二尖瓣,修复了三尖瓣,但肺损害和肺动脉压力难以短时间修复和下降,可能还会出现三尖瓣的返流,此属瓣膜病的发病规律和常见的并发症,与手术过程无任何关系。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合法有效,不属乘人之危。该协议已实际履行,不应撤销。患者于2012年11月9日因自身病情再次入院,住院期间对医疗行为提出异议,认为诊疗有过错。考虑患者确实经济困难,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王茹霞医疗纠纷协议书》,约定:甲方(医院)根据乙方(患者)的病情,免费为乙方安装心脏起搏器一枚,履行后,双方纠纷到此终结。乙方承诺不再对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要求,不再追究甲方其他任何责任,乙方完全放弃与本纠纷有关的一切诉权。乙方声明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未受到欺诈和胁迫。该协议由患者丈夫(患者住院期间委托代理人)签字,我院依据协议免费为患者安装心脏起搏器一枚。协议已实际履行。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