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红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翔,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恒普,男,汉族,系郭翔父亲。特别授权。 上诉人董红杰因与被上诉人郭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红杰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强,被上诉人郭翔的委托代理人郭恒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