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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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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文欣、上诉人高子荣因与被上诉人王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金环,女,汉族,系赵文欣女儿。 委托代理人:李油生,男,汉族,系赵文欣女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子荣,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金环,女,汉族,系赵文欣女儿。

委托代理人:李油生,男,汉族,系赵文欣女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子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春梅,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晓冰,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文欣、上诉人高荣因被上诉人王春房屋买卖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重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文欣、上诉人高子荣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文欣、高子荣的撤诉申请符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文欣、高子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赵文欣承担85元,上诉人高子荣承担1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索如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