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015号 委托代理人:赵金环,女,汉族,系赵文欣女儿。 委托代理人:李油生,男,汉族,系赵文欣女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子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晓冰,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文欣、上诉人高子荣因与被上诉人王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重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文欣、上诉人高子荣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文欣、高子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文欣、高子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赵文欣承担85元,上诉人高子荣承担1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索如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