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邓玲娟,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巧灵,女,汉族。 上诉人邓玲娟因与被上诉人孙巧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鑫杰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