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章留,男,1952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嵩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西省,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玉坡,男,1973年11月16日,汉族,农民,住伊川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任立,男,1968年4月26日,汉族,农民,住伊川县。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爱军、石文洁,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迈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白绍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晓冰、张明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何章留与上诉人焦玉坡、李任立、河南中迈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何章留、焦玉坡、李任立、河南中迈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均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3)偃民六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章留的委托代理人魏西省,上诉人焦玉坡、李任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爱军、石文洁,河南中迈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晓冰、张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3)偃民六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广云 审 判 员 郏文慧 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