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汉族,1945年3月15日出生,住偃师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45年10月9日出生,住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耿全国,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侯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侯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侯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侯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郏文慧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