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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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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根与杨高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根,男,1972年10月13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高卫,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高山镇黄村十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根,男,1972年10月13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0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高卫,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高山镇黄村十二组。

上诉人刘红根与被上诉人杨高卫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刘红根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民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刘红根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红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红根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上诉人刘红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郏文慧

审 判 员  邱平平

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