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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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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轴承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新生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轴承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延萍,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轴承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任延萍,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轴承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新生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轴承集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强、任延萍,被上诉人李新生的委托代理人孙雪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庆刚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