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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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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帅与被上诉人李正国、原审被告蔡红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帅,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国,男,汉族。 原审被告:蔡红杰,男,汉族。 上诉人王帅与被上诉人李正国、原审被告蔡红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帅,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国,男,汉族。

原审被告蔡红杰,男,汉族。

上诉人王帅被上诉人李正国、原审被告蔡红杰为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帅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王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