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142号 上诉人王帅与被上诉人李正国、原审被告蔡红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帅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帅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王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