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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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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贯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彩霞,女,汉族。 委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贯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顺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彩霞,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杏娟,洛阳天创市场国鑫物资站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富国,洛阳天创市场国鑫物资站工作人员。

上诉人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顺星,被上诉人高彩霞的委托代理人郭杏娟、周富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