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86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伟,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松厚,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常朝阳,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市秦岭水利所与被上诉人申保才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洛开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洛阳市秦岭水利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市秦岭水利所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市秦岭水利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已减半)由洛阳市秦岭水利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