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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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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秦岭水利所与被上诉人申保才因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秦岭水利所。 法定代表人:王万伟,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松厚,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常朝阳,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秦岭水利所。

法定代表人:王万伟,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松厚,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常朝阳,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保才,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市秦岭水利所与被上诉人申保才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洛开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洛阳市秦岭水利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市秦岭水利所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市秦岭水利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已减半)由洛阳市秦岭水利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