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4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隆力奇生物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志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和平,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李芦风,女,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审被告:吕社民,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力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和平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隆力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志育,被上诉人吕和平,原审被告李芦风、吕社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3年6月2日,原告吕和平通过被告李芦风向隆力奇公司支付预付款25000元用于购买产品。后吕和平通过李芦风实际购买并使用了隆力奇公司10404元的产品。因吕和平认为产品使用后未达到应有的效果,遂与三被告产生纠纷,剩余预付款未再消费。 隆力奇公司会员登录系统显示:吕和平系隆力奇公司的会员,会员编号CN06632672,属性为全球互助卡订单;李芦风系吕和平的服务机构及发货机构,在所属店一栏也显示为李芦风。 审理过程中,吕和平分别提供了其与李芦风、吕社民的电话录音,李芦风在电话录音中认可了其向吕和平介绍涉案保健品时,陈述了相关保健品具有治愈股骨头坏死功效的内容,同时,其还称只要继续按其要求服用相关产品,一定能治好原告所患的股骨头坏死。在与吕社民的录音中,吕社民认可曾经向原告陈述了相关产品治好了其亲属所患的股骨头坏死,但是吕社民在这份录音中明确表示不能保证能治好。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收条、转账查询单、电话录音、视频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作证,足以证明。 原审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李芦风向吕和平销售隆力奇公司的产品时,陈述了产品具有治愈疾病的功效,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李芦风的经营和销售行为实际代表隆力奇公司,故隆力奇公司应当就李芦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原告吕和平已实际购买并使用了价值10404元的产品,且相关产品本身具有合法的生产和销售手续,故隆力奇公司应退还原告吕和平14596元(25000元-10404元=14596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隆力奇公司应赔偿吕和平31212元(10404元3=31212元)。吕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隆力奇公司称“我公司从来没有向原告以任何的形式宣传过”、“我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没有作过任何的夸大成效欺诈的行为”等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吕和平14596元;二、被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吕和平31212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三、驳回原告吕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吕和平负担1245元,被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55元。 宣判后,隆力奇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二、上诉人和一审被告李芦风、吕社民不存在任何关系,其宣传不能视为上诉人的行为;三、上诉人公司的产品包装上有醒目的提醒“本品不能替代药物”,上诉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为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吕和平答辩称:上诉人确实存在虚假宣传,应退回我已付的2.5万元人民币货款,并增加三倍赔偿及这两年来我因此事所产生的交通费、材料打印费等费用及本金利息的赔偿。上诉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相同。 本院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李芦风向吕和平销售隆力奇公司的产品时,陈述了该产品具有治愈疾病的功效,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芦风的经营和销售行为已实际代表了隆力奇公司,故隆力奇公司应当就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吕和平购买并使用了价值10404元的产品,隆力奇公司应退还吕和平货款余额14596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隆力奇公司应赔偿吕和平31212元。隆力奇公司的上诉意见和吕和平的“应退回已付的2.5万元货款”等答辩意见理由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均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元,由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关若泰 审判员 程钰珉 审判员 贾红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