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权某甲,男,1950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利区。 委托代理人:耿素苹,女,1949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吉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权某乙,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吉利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玉梅,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权某甲与被上诉人权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权某甲不服吉利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权某甲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权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权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权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广云 审 判 员 邱平平 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