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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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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柴龙拴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石铁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西贤,伊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石铁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西贤,伊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龙拴,曾用名柴龙栓,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柴伊洛,男,198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杨国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柴龙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五民初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审理中,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受理费10元,由伊川县东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郏文慧

审 判 员  邱平平

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