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平改,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忠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君河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准、刘元培,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 上诉人赵平改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君河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平改、被上诉人洛阳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君河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准、刘元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龙杰 审 判 员 杨元卿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