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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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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宇京焊剂厂、张铁彬、杨巧云与丁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宇京焊剂厂。住所地: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铁彬,该厂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铁彬,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生,住伊川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宇京焊剂厂。住所地: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铁彬,该厂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铁彬,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生,住伊川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巧云,女,汉族,1965年11月29日生,住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新强,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生,住伊川县城。

上诉人洛阳宇京焊剂厂、张铁彬、杨巧云因与被上诉人丁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宇京焊剂厂、张铁彬、杨巧云均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伊一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31日下午3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宇京焊剂厂、张铁彬、杨巧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上诉人洛阳宇京焊剂厂、张铁彬、杨巧云共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世良

审 判 员 赵广云

代审判员 付爱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