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大军,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镇。 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纳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启明北路七号院北门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李利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克明,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章大新,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镇。 上诉人章大军因与被上诉人洛阳纳德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廛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9月18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上诉人章大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章大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45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章大军承担。 审判长 关若泰 审判员 程钰珉 审判员 贾红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