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0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才福,男,196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超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韩书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玉,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才福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超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才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王才福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1元,由上诉人王才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爱霞 审 判 员 王洪涛 代审判员 吕 智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