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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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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刘金良、王金改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 法定代表人:段献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双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发军,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

法定代表人:段献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双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发军,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良,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改,女,196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爱玲,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金良、王金改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刘金良、王金改于2014年10月15日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中成房地产公司赔偿刘金良、王金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86386.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成房地产公司承担。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偃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中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双现、周发军,被上诉人刘金良、王金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爱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刘金良、王金改长子刘腾飞与中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设施使用合同》,租赁中成房地产公司位于偃师市迎宾路皇家花园5号楼的5号房屋1、2层。租赁时中成房地产公司已将电接入该屋内配电箱,配电箱内有3个断路器2个漏电保护器。房屋内用电线路由承租人自行安装。刘腾飞租房后准备开饭店,并开始装修。2014年8月25日下午,刘腾飞及装修工人在店里干活,刘金良及次子刘奇逸一起到店里探视。下午约5点左右,刘腾飞正在店内一楼给厨房门喷漆,喷漆用的气泵电源线外皮剥落,裸露出的铜钱碰到楼梯铁栏杆上,致使楼梯栏杆带电,刘奇逸上二楼时触碰到楼梯栏杆被电击伤。刘腾飞将配电箱内电源开关关闭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将刘奇逸送至偃师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诊断为:电击伤,心肺复苏术后。在该院住院治疗1天后,于2014年8月26日出院。期间支出医疗费2358.51元。同日凌晨1时02分,刘奇逸又被转至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于2014年8月29日出院,支出医疗费36988.58元。当天晚上,刘奇逸死亡。经偃师市公安局检验认定,刘奇逸系因触电致心跳骤停,经抢救回复心跳,但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14年9月,刘腾飞将租赁房配电箱内3个断路器2个漏电保护器更换。

原审法院认为:刘腾飞自行接线装修作业,喷漆用气泵电源线裸露与楼梯铁栏杆接触致栏杆带电,致使刘奇逸在手扶楼梯上楼时触电,是导致刘奇逸触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中成房地产公司在自己所有的偃师市迎宾路皇家花园5号楼的5号房屋内配套安装的漏电保护器未能在刘奇逸触电的情况下自动断电,导致刘奇逸被电击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中成房地产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刘腾飞与中成房地产公司的责任过错,由中成房地产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刘金良、王金改系刘奇逸的父母,依法有权请求中成房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刘奇逸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刘金良、王金改提交的医院正规票据合计金额39347.09元,有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印证,该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按照2014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8472元/年为标准,住院时间4天,刘金良、王金改没有提交陪护证明,根据其就医情况,以2人陪护为宜,该院确定为29041÷365天×4×2=624.04元。3、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该院确定为30×4天=120元;4、营养费,按每天10元计算,住院4天,该院确定为10元×4天=40元。5、交通费,刘金良、王金改所提交交通费票据全为100元票据,费用明显与实际不符,考虑本案情况,该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6、丧葬费,刘金良、王金改所主张的18979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7、死亡赔偿金,刘金良、王金改所主张的169506.8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以上共计228916.93元,由中成房地产公司河南省中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228916.93×30%=68675.08元。刘奇逸死亡给刘金良、王金改的精神造成了较大伤害,根据中成房地产公司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该院酌定中成房地产公司赔偿刘金良、王金改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刘金良、王金改提交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扣款收据没有医院公章,白蛋白3600元无票据,该院不予认定。刘奇逸死亡时年满14周岁,系未成年人,尚不能自立,故刘金良、王金改提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中成房地产公司称其漏电保护器门口合格,刘金良、王金改接线未通过漏电保护器,但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中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刘金良、王金改86675.08元。二、驳回刘金良、王金改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该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31元,由刘金良、王金改承担1886元,中成房地产公司承担545元。

宣判后,中成房地产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遗漏重要当事人。刘奇逸在刘腾飞所租用的中成房地产公司房屋内触电死亡,原因是刘腾飞装修房屋时电线漏电,刘腾飞应被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2、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错误。原审法院推定中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电器不合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中成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刘腾飞2014年6月20日购买500元电费的票据,以证明刘腾飞是以商户身份进驻、应比一般居民尽更多用电注意义务;还提供了中成房地产公司在刘奇逸出事后,该公司在刘腾飞承租房内拍摄的刘腾飞私拉乱扯电线及电线金属线头裸露的照片,以证明刘奇逸死亡由自己不小心及刘腾飞不规范应用电器所致,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认定不当。3、原审推论错误,归责不当。中成房地产公司在房屋配电箱内,安装有3个断路器和2个漏电保护器。只有正确将电线接入漏电保护器下面,才能使漏电保护器发挥作用,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刘腾飞线路接驳情况,就认定漏电保护器发挥作用责任在中成房地产公司,推论不正确。事故发生后,刘腾飞没有经过中成房地产公司查看现场,没有通知中成房地产公司验伤及尸检,中成房地产公司不知道死者受伤及死亡情况。刘腾飞于2014年9月私自将中成房地产公司原装的配电箱更换,导致事发时刘腾飞房屋内配电箱使用及电线接驳情况无法查明,故事故责任应由刘腾飞和刘奇逸承担。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判决驳回刘金良、王金改对中成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刘金良、王金改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