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环初字第00027号 原告:卢晓方,女,汉族,1981年12月7日生,河南省鲁山县马楼乡宋庄村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范留生,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浅井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声亢,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钊,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卢晓方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晓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卢晓方撤回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机械化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晓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898元,减半收取34449元,由原告卢晓方负担。 审判长 杨利云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刘利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