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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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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龙与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洛阳鸿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龙,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住新安县城关镇赵沟村8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珺,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世纪亚飞

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龙,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住新安县城关镇赵沟村8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珺,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7层709号。

法定代表人:段红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亚南,该单位职工。

原审被告:洛阳鸿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310国道小李村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楚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威,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赵小龙与被上诉人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鸿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赵小龙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小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珺,被上诉人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亚南,原审被告洛阳鸿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案件定性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瀍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郏文慧

审 判 员  邱平平

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