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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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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振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46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耿振江 上诉人耿振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立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46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耿振江

上诉人耿振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立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耿振江起诉老城医院的劳动争议,是因老城医院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而引发。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2010)123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事实方案的通知》,中共洛阳市老城区委办公室文件(2011)19号《关于全面推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通知》表明老城区医院为非自主进行改制,故由此也能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对耿振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耿振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告于2015年4月底,我发现老城区人民医院(下面简称为老城医院)对我退休前的工资和退休后养老金一直未能足额发放,该问题发生在1998年,老城医院改制2013年才批准,2014年开始逐渐实施推进。二、宪法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民事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三、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本院查明:洛阳市老城区人民医院创建于1958年,是豫西地区最大的口腔专科医院,是隶属老城区的区属医院,为差额补贴事业单位。2010年12月13日,为加快推动洛阳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公立医院改革改制任务圆满完成,洛阳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洛政(2010)123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年12月10日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下发了洛办(2010)154号《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2011年4月22日,中共老城区委办公室下发了老城办(2011)19号《关于全面推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通知》及老城办(2011)20号《关于区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根据以上文件精神,老城区人民医院开始实施改制,2014年8月27日,老城区人民医院就《报请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实施》请示老城区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9月10日,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老城政文(2014)79号《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老城区人民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的批复》,原则同意报请的关于老城区人民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本院认为:洛阳市老城区人民医院的改制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改制,上诉人耿振江诉争的要求补偿工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的内容系因改制过程中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李孟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