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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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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宁利茹因与被上诉人杜国杰、杜素珍、杜丽君、杜爱玲、胡珍娃、杜嘉会,原审被告杜嘉融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利茹,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宁勤轩,男,汉族,系宁利茹之父。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慧卿,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利茹,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宁勤轩,男,汉族,系宁利茹之父。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慧卿,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国杰,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素珍,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玲,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珍娃,曾用名胡玉珍,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嘉会,男,汉族。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丽君,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丽君,女,汉族。

原审被告:杜嘉融,男,汉族。

上诉人宁利茹因与被上诉人杜国杰、杜素珍、杜丽君、爱玲、胡珍娃、杜嘉会,原审被告杜嘉融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利茹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勤轩、田慧卿,被上诉人杜丽君同时作为杜国杰、杜素珍、杜爱玲、胡珍娃、杜嘉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杜嘉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鑫杰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