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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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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元伟、蔡娇龙、杨金航为与被上诉人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元伟,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娇龙,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航,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孟祖、孔朝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元伟,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娇龙,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航,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孟祖、孔朝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磊、杨培源,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蔡元伟、蔡娇龙、杨金航为与被上诉人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2)老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元伟、蔡娇龙,上诉人杨金航的委托代理人李孟祖、孔朝辉与被上诉人张艳玲的委托代理人杨培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2)老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