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元伟,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娇龙,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金航,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孟祖、孔朝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磊、杨培源,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蔡元伟、蔡娇龙、杨金航为与被上诉人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2)老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元伟、蔡娇龙,上诉人杨金航的委托代理人李孟祖、孔朝辉与被上诉人张艳玲的委托代理人杨培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2)老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