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立终字第47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明凤。
上诉人李明凤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立初字第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李明凤起诉老城医院的劳动争议,是因老城医院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而引发。应由政府主管部门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2010)123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事实方案的通知》,中共洛阳市老城区委办公室文件(2011)19号《关于全面推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通知》表明老城区医院为非自主进行改制,故由此也能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对李明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李明凤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洛阳市老城区人民医院的改制是将被上诉人老城区人民医院的资产以出让的方式转让给另外的一家民营企业(北京宏华京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等价有偿转让企业的民事行为,属于自主改制,因此产生的解除劳动关系等劳动纠纷,依照《劳动法解释3》第2条的规定,完全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另外,因被上诉人此前为国有性质,其出资人为相关政府部门,在关于被上诉人是否改制,何种方式改制、出让整体资产等问题上,必然会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决定、决议(其实所有的国有资产处置必然由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如同私营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决定企业资产整体出让一样,但这并不能说明凡由政府文件的国有资产改制一律为政府主导的改制。因此本案一审的不予受理裁定中所引用的《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事实方案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通知》,不能说明被上诉人老城区人民医院的改制即为政府主导的行政划拨、调整等无偿方式处置的政府行为。二、上诉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完全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在一审诉状中要求被上诉人补发拖欠上诉人的低于最低工资的病休工资,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支付争议,完全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违背了《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剥夺了上诉人讨要被拖欠工资的正当权利,若一审裁定生效,更将导致此后上诉人无法就拖欠工资问题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无权剥夺了上诉人诉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洛阳市老城区人民医院的改制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改制,上诉人杨战伟诉争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失业保险等内容系因改制过程中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园
审判员 张予洛
审判员 李孟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