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5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负责人:郑善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哲,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宗,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秋霞,女,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建峰,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嵩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赵松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真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永红,女,1967年6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会宗、尹秋霞、谭建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马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交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龙杰 审 判 员 杨元卿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