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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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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平安与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平安,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新涛、肖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偃师市公安局交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平安,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新涛、肖春,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白智敏,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安、锁献玺,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平安与被上诉人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马平安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平安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春,被上诉人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安、锁献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14)偃民一初字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广云

审 判 员  郏文慧

助理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 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