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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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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金朵实业有限公司与洛阳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金朵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伊滨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治波,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金朵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伊滨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治波,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偃师市。

法定代表人:弋爱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保钦,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金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朵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奥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华钢构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奥华钢构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金朵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款、迟延付款利息、违约金共计539884.5元,并从诉讼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金朵实业公司承担。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偃民四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金朵实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朵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治波,被上诉人奥华钢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保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奥华钢构公司作为乙方,金朵实业公司作为甲方,双方于2013年6月6日签订了《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共计十一条五十五项。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内规定了施工面积:约9033㎡(不含税),工程合同总造价:约¥2350000元(大写贰佰叁拾伍万元),工程结算以外廓尺寸以实结算。施工内容:(1)±0以上按图纸预标制作按(安)装。(2)展厅四周围墙由甲方制作。不包含主车间二层框架及展厅二层部分地面混凝土制作及配筋。承包形式:包工、包料。计划工期:自第一批工程预付备料款到账五日基础完工、主钢架进入工地后为开工日期,总日历天数90天。第二条规定了付款办法与支付方式:1、工程合同签订生效付工程总造价的35%(约¥820000元)。2、钢材进入奥华钢构制作车间,经甲方管理人员检验后付工程总造价的15%(约¥360000元)。3、钢柱、钢梁及主体钢架安装结束(不含墙檩、顶檩及次构件)经甲方验收合格付工程总造价的30%(约¥700000元)。4、屋面、墙面材料进入金朵实业施工现场经验收合格付工程总造价的15%(约¥350000元)。5、门、窗安装结束经验收合格付工程总造价的4%(约100000元)。6、余工程总造价1%为工程保修金(¥20000)保修一年,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20000元)。7、因甲方工程款不能按时支付时,所造成的一切(停工、工期延误)有甲方负责承担一切费用。8、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如用承兑支付,利息由甲方承担,工程款的结算应以外廓尺寸面积为结算依据。第三条规定了质量维修金:1、余留¥20000元的质量维修金,期限为360天,期限内若乙方自身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随时维修。2、乙方以总承包的形式承接的工程,质保期内所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若有甲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应由甲方承担。若因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第三方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3、质量维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甲方应全部付清质量维修金。4、质量维修期满后,由于甲方看护、管理不力,或不经原设计人员、单位同意,任意在构筑物上,悬挂笨重物品,造成的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产生的所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五条规定了材料购进:1、乙方以总承包的形式承接的工程,所需全部工程材料由乙方负责购进,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入现场。工程结束,所余工程余料及边角废料由乙方回收。2、甲方指定厂家或经销商供应的材料,乙方不承担材料质量上的任何责任。由此引发的工程人身安全事故,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第六条规定了双方责任、义务,其中第五项表明,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付款办法支付工程款,若甲方未能在双方约定的时段内支付工程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济损失的赔偿,以工程总价款的1.5%-2%计付。乙方应对施工期间的施工安全负责。现场应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施工面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或安全绳,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若乙方安全措施不到位,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与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第九条规定了质量验收,其中第一项表明,乙方应按照合同和图纸的要求,进行原材料的采购和加工制作,完成后向甲方提出供货使用,甲方法人委托人许迎喜、魏晓林同志为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签字人,该签字与法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项表明材料质量验收:乙方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甲方应及时给予全面性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安装施工。第三项表明施工质量验收:主钢架制作、安装完成后、交付甲方验收,合格签字后,甲方应按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例,对乙方进行付款。如不按时付款造成工程拖延等,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第四项表明总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告知甲方之日起15日内,甲方应对该工程进行全面性验收,在验收时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原材料质量和大小等方面的任何异议,不能以原材料质量问题扣除乙方工程款项。验收合格签字后(甲方在30日内没有验收或提前投入使用、安装设备等应按甲方验收合格对待),应按合同条款约定除质保金外付清全部工程款项。第十一条规定了处理纠纷的方式,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应首选和善、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选择以下途径解决:(1)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2)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条款不尽事宜之处,双方另行协商,增加补充条款,该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如有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则按工程总造价的10%赔偿对方损失。后奥华钢构公司开始施工。2014年1月19日,奥华钢构公司、金朵实业公司双方又补充增加楼梯工程,造价14601元,奥华钢构公司给金朵实业公司出具报价清单,同日金朵实业公司监工员许迎喜签署:同意施工。2014年8月15日,奥华钢构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金朵实业公司监工员魏晓林在验收单上注明:“已验收合格魏晓林2014年9月25日”。以上奥华钢构公司、金朵实业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2364601元。另查明,2013年6月26日,金朵实业公司应付给奥华钢构公司第一批工程款82万元,因资金紧张,未有给付,双方口头协商,逾期付款按奥华钢构公司借给金朵实业公司现金,金朵实业公司按月给付被上诉人利息,月息1分2厘。从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10月16日,金朵实业公司应分三批归还奥华钢构公司工程款188万元,后金朵实业公司于2013年11月23日给付奥华钢构公司105万元、2014年1月10日给付奥华钢构公司5万元、2014年1月27日给付奥华钢构公司30万元、2014年3月10日给付12万元、2014年6月5日给付奥华钢构公司30万元,计款182万元,下欠6万元,2014年6月6日,金朵实业公司给奥华钢构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奥华钢构公司现金陆万元整,利息壹拾万柒仟陆佰柒拾肆元整,合计167674元整,(壹拾陆万柒仟陆佰柒拾肆元整),月息1分2厘,计息日自2014年6月6日起,还款日为2014年7月20日2014年6月6日金朵实业公司加盖该公司印章”。后金朵实业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归还144200元。共计归还奥华钢构公司1964200元。下欠奥华钢构公司400401元工程款及利息款107674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