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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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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洋与郭小琦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洋,男,回族,1978年4月12日生,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翟蕴兰,女,1950年1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洛轴一小退休教师,住洛阳市涧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洋,男,回族,1978年4月12日生,住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翟蕴兰,女,1950年1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洛轴一小退休教师,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琦,男,1958年7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蓬莱市人,住洛阳市涧西区。

上诉人袁洋与被上诉人郭小琦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袁洋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洋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