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元伟,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住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孔朝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景环,女,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郝玉木,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温飞飞,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保兴,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雪锋,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 上诉人蔡元伟因与被上诉人周景环、宋保兴、张雪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元伟及委托代理人孔朝辉,被上诉人周景环的委托代理人郝玉木、温飞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龙杰 审 判 员 杨元卿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