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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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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社卿与潘勤、张孟轩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社卿,女,汉族,1959年9月26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勤,女,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孟轩,男,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社卿,女,汉族,1959年9月26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勤,女,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孟轩,男,汉族,1959年9月19日出生,住伊川县。

上诉人胡社卿与被上诉人潘勤、张孟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社卿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一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社卿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