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战锋,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战锋,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花云,女,194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因与被上诉人王花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郏文慧 审 判 员 邱平平 助理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