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战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战锋,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孟津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盼盼,女,汉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财通,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因与被上诉人张财通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广云 代理审判员 付爱丽 代理审判员 李光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华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