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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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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与张财通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战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战锋,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孟津县。 二上诉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吕战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战锋,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孟津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盼盼,女,汉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富平,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财通,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因与被上诉人张财通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洛阳轩锋商贸有限公司、吕战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广云

代理审判员  付爱丽

代理审判员  李光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华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