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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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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新大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景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新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马慧,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景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新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马慧,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景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贾高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裴佳,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洛阳新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景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洛阳新大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新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新大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洛阳新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上诉人洛阳新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龙杰

审 判 员  杨元卿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