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944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世庭,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嘉鹏,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光,男,汉族,1958年12月19日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宏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春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世庭、范嘉鹏,被上诉人杨春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审理中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广云 审 判 员 郏文慧 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