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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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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与杨春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福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世庭,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嘉鹏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19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福禄,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世庭,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嘉鹏,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春光,男,汉族,1958年12月19日生,住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宏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春光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百代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世庭、范嘉鹏,被上诉人杨春光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审理中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广云

审 判 员  郏文慧

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 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