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侯西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幸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璐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裕华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白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亮,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皓,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裕华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幸乐、王璐璐,被上诉人洛阳裕华龙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皓、袁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瀍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龙杰 审 判 员 杨元卿 代理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