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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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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北邙骨灰公墓与董明楼、李黑妞,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天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北邙骨灰公墓。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理人:梁留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淑红、张冬棵,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北骨灰公墓。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理人:梁留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淑红、张冬棵,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明楼,男,195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黑妞,女,195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常露,王磊,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山镇后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娄振卫,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审被告:洛阳天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洛阳市北骨灰公墓(北邙公墓)与被上诉人董明楼、李黑妞,原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村民委员会(后洞村委会)、原审被告洛阳天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天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邙公墓的委托代理人张东棵,被上诉人董明楼、李黑妞的委托代理人常露、王磊,原审被告后洞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娄振卫,原审被告天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燕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6月6日下午15时许,董明楼、李黑妞在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与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苏滹沱村的村村通道路上经过时,被道路南侧建在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土地上的围墙倒塌砸伤,董明楼、李黑妞受伤后被送往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董明楼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第7-9肋骨骨折、左第5-9肋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骨折、左侧鼻突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头颅皮下血肿、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肺部感染,住院治疗2天,花去医疗费4354.73元;经诊断,李黑妞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并髋关节后脱位、颜面部多发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多发皮肤撕脱伤、撕裂伤、擦挫伤、左手、左膝、左足骨折待排、牙齿损伤、头外伤,住院治疗2天,花去医疗费9187.17元。董明楼、李黑妞均在2014年6月8日转院到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治疗,董明楼住院35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花去医疗费81379.37元;李黑妞住院45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花去医疗费106589元。事故发生后,北邙公墓支付给董明楼、李黑妞各35000元。董明楼、李黑妞次子董亚兵患有精神残疾,无其他生活来源。另查明,倒塌围墙系北邙公墓所建,北邙公墓系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天顺公司与后洞村委会、北邙公墓签订的公墓承包经营协议书与后洞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均未实际履行。

原审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围墙倒塌将路过的原告董明楼、李黑妞砸伤,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北邙公墓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顺公司虽签订公墓承包经营协议书和土地租赁协议,但该两份协议未实际履行,且被告后洞村委会和天顺公司并非倒塌围墙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故被告后洞村委会与天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次事故中,原告董明楼的损失为:医疗费85734.1元(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4354.73元、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79088.37元、洛阳中心医院1914元、医嘱外购药3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30元/天×37天)、营养费370元(10元/天×37天)、护理费6922.1元(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9041元/年÷365天×87天)、误工费13266.67元(董明楼月收入2000元/月÷30天×199天)、伤残赔偿金33901.36元(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20年×0.2)、被扶养人生活费11255.46元(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20年×0.2÷2)、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64959.69元,原告董明楼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被告李黑妞的损失为:医疗费115776.17元(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9187.17元、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104449.9元、医嘱外购药2039.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30元/天×47天)、营养费470元(10元/天×47天)、护理费7717.75元(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29041元/年÷365天×97天)、误工费13266.67元(李黑妞月收入2000元/月÷30天×199天)、伤残赔偿金84753.4元(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20年×0.5)、被扶养人生活费11255.46元(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20年×0.2÷2)、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262049.45元,原告李黑妞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扣除被告北邙公墓已经支付给原告董明楼、李黑妞各35000元后,被告北邙公墓应再支付原告董明楼129959.69元,再支付给原告李黑妞227049.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洛阳市北邙骨灰公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董明楼各项损失共计129959.69元;二、被告洛阳市北邙骨灰公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黑妞各项损失共计227049.45元;三、驳回原告董明楼、李黑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04元,由原告董明楼、李黑妞负担3804元,被告洛阳市北邙骨灰公墓负担7000元。

宣判后,被告北邙公墓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中,砸伤董明楼、李黑妞的倒塌围墙不是北邙公墓承建或施工,也不是围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天顺公司与后洞村委会及北邙公墓签订《公墓承包经营协议书》及《土地租赁协议书》后,已按约定履行,三方在协议中约定将由天顺公司扩大公墓现有规模,增加公墓设备,天顺公司每年向后洞村交付120万元的承包费。三、原审查明倒塌围墙建在后洞村村委会土地上,倒塌围墙距离公墓几百米。北邙公墓属于后洞村村委会管理,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洞村村委会曾代表北邙公墓以发包人的身份与天顺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后洞村村委会对本村建筑负有监督职能,对公墓负有管理职责,后洞村村委会是倒塌围墙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对董明楼、李黑妞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审判决董明楼医疗费85734.1元数额过高,其中包含治疗其自身疾病的医疗费用应予以扣除,应酌减为21434元。董明楼、李黑妞均为农村村民,职业为粮农,且李黑妞受伤时已年满55周岁,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每月工资2000元。董明楼应按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元/年计算199天误工费为5134元,李黑妞因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应再计算误工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一、二项,改判北邙公墓对董明楼、李黑妞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