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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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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被告程某某,女,1989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

被告程某某,女,1989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某某为与被告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3年12月2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给付被告见面钱1000元,当月24日订立婚约。因被告索要,订婚当日给付被告彩礼款32000元,给付价值6000元礼品,2014年农历1月4日因被告去原告家走亲戚,原告迫于风俗给付被告压岁钱2000元,农历6月6日给付被告现金1000元,2014年夏季被告向原告索要价值900元手机一部。被告共向原告索要礼金36000元。后被告又同他人订立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被告拒绝返还。原、被告婚约关系终止,被告拒不退还原告给付彩礼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36000元。

被告程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2月2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给付被告见面钱1000元,当月24日原、被告订立婚约。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30000元,买服装钱1000元。后原、被告在交往中发生矛盾,婚约关系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被告拒绝返还。原告诉称2014年春节期间给付被告压岁钱2000元,2014年农历6月6日给付被告现金1000元,2014年夏季因被告索要给付被告价值900元手机一部均未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与证人程某甲、田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婚约期间,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被告收受原告给付的彩礼款数额较大,原、被告婚约关系解除后,被告应当予以适当返还。结合本案案情及当地风俗习惯,对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钱1000元,买衣服款1000元,本院予以认定,但因数额较小,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自愿赠与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00元,被告程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